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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雅集》首映,谁才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近日,郭敬明新片《晴雅集》举行首映礼。该片改编自日本著名奇幻小说大师梦枕貘的《阴阳师》系列小说。关于翻拍,无论是根据小说还是根据电视剧,网友的态度都褒贬不一,有些网友表示十分期待被翻拍成新电影或电视剧,也有网友表示不接受《阴阳师》小说再度被翻拍,怕“毁经典”。
电影的效果如何,还需观众们到电影院观看后再作评价。何况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们不评价电影,我们来聊聊著作权在整个电影作品制作过程中归属变化问题。
对于由小说改编翻拍的电影来说,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第9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小说作品的原作者依法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17项权利,法条中还详细地解释了各项权利所代表的含义。第10条还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说若一部小说的原作者A把第5-17项财产权利许可给了某公司翻拍,随后又被改编为电影或电视剧上映,那么对于“原小说”,著作人身权仍然在原作者手中,若A发现电影或电视剧内容改动大,那么原作者可以起诉之后翻拍的公司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但著作财产权因为已经转让,所以可能归属于出品单位、制作单位等等。
另外,《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仅针对“电影作品”整体而言,电影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制片者“的,法律上只是规定了原则性标准,同时这个规定不排除电影中的剧本、插曲、作词、图形设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创作者。比如电影中的配乐,其著作权一般来说属于演唱者和其公司。
那么实践中,谁才是制片者?制片者又有什么权利呢?观看电影时,我们能在片头或片尾看到“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那么到底谁才是著作权人呢?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谁才是“制片者”进行明确,所以不能简单的根据头衔来确定电影的著作权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认。比如,制片人仅是制片方的代表,制片方主要负责影片制作是直接对出品方负责的;出品方则是以著作权为核心的,故出品方才是与《著作权法》中的“制片者”相对应的行业署名。当然,因为我国关于这点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所以导致行业内署名比较混乱,模糊不清。著作权一般归“投资人”“出品方”是影视传媒行业的商业规则。
另外电影的制作过程中也会与各方签订相关委托创作协议,比如与编剧签署《委托创作协议》,这样就使编剧的创作属于《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职务作品”,避免出现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
所以针对“原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要看原作者是许可还是转让以及对应的具体的权利内容而定。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来说属于“制片者”,根据行业规则,一般指出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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